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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签订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958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我国在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958年签订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958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958年签订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958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测试点】不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原因【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规定:"1.裁决只能提交裁决所援引的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地的主管机关。该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效力: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第12条)目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本公约)认识到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手段日益重要,因此,寻求法院对该仲裁协议的承认和接受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1987年4月(1958年6月10日纽约州,1959年6月7日起施行)(批准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

?^? 2.《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仲裁条款》和《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受本公约约束后,在各缔约国之间不再具有效力。 第八十一条1958年12月31日前本公约仲裁裁决执行情况分析。A项:该说法错误,不予采纳。 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B项:该陈述正确

(2)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仲裁条款和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本公约当时的缔约国以及在其受本公约约束的范围内没有效力。 今年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我国生效30周年。 1958年,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的《纽约公约》规定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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