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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意见》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时依法承认和执行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探索完善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执行"。当事人请求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的,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中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七大理由的理解和适用,并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解释《纽约公约》所做的努力。涉外仲裁裁决的范围如下:1.违反专属管辖权原则: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涉及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文章首先介绍了开曼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框架,包括《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仲裁法》。 接下来,本文就中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具体要求进行阐述。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一)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具有承认和执行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您也可以向

我国没有参加任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仅与周边国家签署了相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均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283条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商事交易中发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者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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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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