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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我国在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我国在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如果临时仲裁庭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作出该裁决的国家是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中"仲裁裁决"的定义,该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应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强制执行某些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如下:1.违反专属管辖权原则: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涉及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本案选定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即指临时仲裁裁决),还意味着《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条件。以排他性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有《公约》规定的除外情形,被请求执行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执行,即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求执行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我国早在1986年就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开始实施该公约,距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 由于我国法院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案件的接收国,第二部分通过统计分析,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通过表格发现,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不存在"外国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明确规定、内部报告制度的缺陷等问题对认可和认可产生了负面影响。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本公约将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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