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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即是不知出自哪里 |
应知而不知在法律上是什么,知道或应当知道举例
因为刑法上的知道就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也就是说,清楚地知道=知道+应该知道,包括两种情况。 1.知道这一点很简单,就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一点。 这里的"应该知道"是指您有义务知道,或者有证据可以推断您知道。 比如,在登记房屋所有权时,即使对方告诉你房子是他的,而你确实不知道房子是谁的,你信吗?
∩ω∩ "应当知道"实际上意味着行为人实际上并不知道。也就是说,从犯罪的形式来看,"知道"是故意的,所以"应当知道"是过错。 根据这一理解,我国某些犯罪的罪责形式,即"应当知道"应解释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理由如下:第一,现行法律规定"知道"与"应当知道"并列,且认定两者的标准不应相差太大。 因为别人不能真正理解债务人的意思
如果您不知道,您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应该知道拉高压电可能会电死无辜者,所以你不应该做这样危险的事情。 如果你这样做,你就必须付钱,甚至进监狱——例如。 "知道"的判定必须基于直接证据,而"应当知道"则可以基于间接证据。 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当事人的主观状态都应认定为"不明",这是基本的逻辑要求。
╯^╰〉 法律一经颁布,就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每个公民都有知法守法的义务。 如果您因为无知和不了解法律而违反法律,那么您需要做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准备。 之所以能够明知法律、能够做到这一点,正是因为"明知"(恶意者应该知道、已经知道)是"应该知道、已经知道"的下位概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知道而不知道"决不能被视为"明知",否则会导致"同案不同判"。
1.知识本身就是法律义务。任何公民在做出某种行为时,都应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做出一定的判断。 2.应当知道是事实推定,不是法定推定,即"应当知道"不能以行为上的法律推定为依据。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该权利受到侵害,只要有客观的认识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应当知道而因主观过错而未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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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知道或应当知道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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