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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表见代理的判决,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2023-11-30 21:15 420 墨鱼
表见代理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最高院对表见代理的判决,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

最高院对表见代理的判决,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

沉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917号原告:李XX,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沉阳市大东区林河路X号,注册地址:皇姑区昆山中路X号,沉阳市。 被告人:辽宁××房地产,因此,陈荣飞哈丹的出现,使寇汉顺相信陈荣飞在借款时具有代理权。寇汉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过失。 陈荣飞的行为已构成明显代理行为,一审、二审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判决规则一:郝洪源等人、于邦平消除滋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3民中1461)认为:虽然郝洪源主张与周宁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面代理权的规定,表面代理权的构成要件应当理解为以下四种内容,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已取得代理权。

ˋ△ˊ 从理论上讲,显性代理制度属于显性权利规则的研究范围。 权利表象规则是指,当第三人善意合理地信任表象权利,并据此与表观权利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对表象权利的形成有贡献的权利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第三人责任,构成无权表象代理行为。签字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还应审查该行为是否构成明显代理行为。 结合陈某某持有ZC公司公章的事实表明,ZC公司

+0+ 一些法院在实践中也未能区分两者,混淆了概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第313号判决,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了公司。 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显性代理存在争议的,由相对人举证证明其无代理权符合前款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由委托人举证证明相对人不符合前款规定。 举证责任由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承担。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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