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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产品免责协议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产品免责协议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产品免责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免责:1、产品尚未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坏的缺陷尚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检测出缺陷的存在。 1)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卖家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卖家应承担侵权责任。 3)卖方无法指定缺陷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除条件有三个:产品尚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造成损坏的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技术尚未达到要求。

1.什么情况下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销售者的免责事由,仅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因此,销售者确实无过错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免除对生产者的责任。产品免责的情形:1、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即使产品存在缺陷并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生产者也不对该产品承担责任。

(1)产品尚未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造成损坏的缺陷;(3)产品投入流通时,需有科学技术的水受害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已造成损坏。 发生,且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已履行举证责任。 除非制造商或销售商能够证明法定豁免条件成立或证明

(`▽′) 该规定包含四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和确立的责任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 四是明确了生产者的豁免。《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三个豁免条件:一是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这意味着该厂家生产的产品尚未出厂并被销售。 换言之,缺陷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已发生损坏的,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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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产品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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