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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审理案件必须回避的情形,调解员回避情形

仲裁员的回避 2023-12-07 15:01 934 墨鱼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审理案件必须回避的情形,调解员回避情形

仲裁员审理案件必须回避的情形,调解员回避情形

应当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员提出异议,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异议申请:(一)仲裁员是当事人,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法》规定,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这里的"其他海关"

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法律情形如下: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仲裁的关系;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私下会面,或者当事人接受(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其应在第一次听证会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在第一次实质性辩护之前提交。 2)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异议的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Objectionstojurisdictionshouldberaisedbeforethefirsthearingofthearbitraltribunal.Ifthepartiesagreeonawrittenhearing,thefollowingarbitratorsmustberecused:①beingapartytothecaseoracloserelativeofapartyoragent;②havinganinterestinthecase;③beingapartytothecaseorTheagenthasotherrelationshipsthatmayaffectthefairtrialofthecase;④Meetwiththeclientoragentprivately,oracceptthe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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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调解员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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