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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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公建是否可以出售 |
物权法规定的小区配套公建,小区不为业主提供活动室
1、正确认识配套住房的属性。目前,我国立法中对配套住房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物权法》等法律中,我们可以初步将配套住房定义为居住社区中满足居民居住需要的配套住房。 设施。 根据营利性性质,可以采用配套用房。对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思考与建议。第一部分:居住区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居住区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总结:当前,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建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建设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住宅建筑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等,但按照规定应当移交政府的其他配套公共财产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如幼儿园、社区住房),这些房产也应在建设项目规划中明确由允许者共享,以避免被开发商登记为自有房产。 。 书
社区内的公共建筑的产权属于社区的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域内的场所,属于建筑区域内的道路",但城市公共道路除外,属于业主所有。 建筑领域第一部分:社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社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摘要:目前,我国对社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的法律规定缺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电影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因商住社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纠纷而引发的纠纷一直是我国民事纠纷的"高发区"。 我国对于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有些规定比较模糊,不允许拥有。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社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差别化建筑物所有权范畴。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使用。 供业主共同使用,无论社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允许者或
(=`′=) 可见,社区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归属有四种形式:业主专有、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专有、国家专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建筑分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居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专业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金融设施等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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