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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88条内容,民法典条文解析(第687条)

民法典第681条 2023-12-03 22:42 472 墨鱼
民法典第681条

民法典第688条内容,民法典条文解析(第687条)

民法典第688条内容,民法典条文解析(第687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因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第一抗民法(688):连带责任保证案件焦点案例焦点微信IDstvajjj功能介绍上海广播电视台、看看Newsknews《案件焦点》栏目官方账号以纪实视角跟进

1、民法典第688条规定

?ω? 1.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债务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民法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违约责任。 但是,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

3、民法典686条 687条

≥▽≤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编"典型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为连带连带责任保证。"这与《保证法》的规定相抵触。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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