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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小区配套用房,物业用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公建配套属于谁 2023-12-12 16:33 757 墨鱼
民法典公建配套属于谁

物权法关于小区配套用房,物业用房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关于小区配套用房,物业用房的法律依据

ˋωˊ 第十条其他未列明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和我省、我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社区内的公共建筑除道路、绿地外,建筑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均已登记为许可人共有或按用途归业主共有。 公共健身场所、广场、花园等场所应当

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带、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照明设备、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一条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的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城市规划

o(?""?o 配套建筑通常是指为满足某种建筑功能需要而建造的附属建筑,如宿舍、工厂、仓库、商店等。 其产权归属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属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可能属于建筑物的承租人。《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内的绿地、道路和物业管理建筑物,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但市政建设工程除外。 会所或车库的权属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典》的物权部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别权属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不足2万平方米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2万至20万平方米的,按照0.4%的比例配置;20万-20万平方米的,按0.4%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变更为商业建筑。业主将住宅变更为商业建筑的,除遵守法律规定外,住宅区内的许多配套设施,如物业管理室、车库或停车场、会所等。,是结构和用途上独立的建筑物或设施,这使得它们具有专属部分的特征,但它们的建造目的是为整个社区的业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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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业用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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